我实在搞不明白一件事,一封回复邮件的要求,很过分吗?如果连发一封邮件的勇气都没有,又谈什么让我冒着生命危险去做事呢?离开中国后,一切靠我自己去解决事情,那些什么“表演”的什么“个人秀”,还是拉倒吧,我没那个时间去演戏,就先这样吧。
没有人敢提供一些起诉相关的支持,那就等我自己独自去解决吧,不想拖累任何人,那些没有勇气的人,我也确实不想去认识,人生新的起点,只求不被人们关注,免得麻烦。
我实在搞不明白一件事,一封回复邮件的要求,很过分吗?如果连发一封邮件的勇气都没有,又谈什么让我冒着生命危险去做事呢?离开中国后,一切靠我自己去解决事情,那些什么“表演”的什么“个人秀”,还是拉倒吧,我没那个时间去演戏,就先这样吧。
没有人敢提供一些起诉相关的支持,那就等我自己独自去解决吧,不想拖累任何人,那些没有勇气的人,我也确实不想去认识,人生新的起点,只求不被人们关注,免得麻烦。
经常看到人们总是说人类有灵魂,以及这个世界存在平行宇宙,每次想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都会感谢“神”给我安排的这一切,也感谢“神”创造了这一切,让我学到很多东西。先说结论,就是任何人没有资格也不可能拥有灵魂,同时更不存在平行宇宙。
人类关于灵魂和平行宇宙的幻想,本质上和“寻找永生”的念头是一样,人类贪生怕死,胆小懦弱,这些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但是人类善于撒谎并利用谎言,会用谎言掩盖自身胆小懦弱的本来面目,以勇敢,伟大等方式描写自身。这里面不排除真正有勇敢的人,但是大多数都是在尝试用“暴力”来掩盖自身的弱小。
小狗怕死吗?怕死。小猫怕死吗?怕死。你会发现这个世界任何一种物种都怕死,所以这些物种总会寻找避免死亡的方式,有的远离危险,有的换另外种环境,这其中人类也是一样,人类也怕死,只是人类会尝试利用工具等方式避免死亡,而寻找永生这件事,就是人类想要通过工具让自己的意识永远存在,因为会使用“工具”,让人类自认为可以尝试通过“工具”来让自己彻底的避免死亡这件事。这在我看来,和小猫小狗不想死的内心都是一样的,只是人类比小猫小狗更聪明一些,仅仅是会尝试用“工具”来解决这种事情,而不是像其他物种一样仅仅通过“本能”来避免死亡。
所以,“灵魂”这种事情在我看来,也仅仅是人类怕死,为了避免死亡,用来迷惑自身“胆小与懦弱”的本来面目,而创造出的这么一种“不死”的概念,“平行宇宙”也是一样,这其实和“灵魂”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人类自己发明的一种由“贪生怕死”的内心而幻想出来的一种概念性的东西,人类如此崇尚科学,可如果连科学都没有“证实”的事情,你又凭什么相信“灵魂”存在呢?
不过有一件事情,我可以通过科学的角度上来给人类解释人类是由“造物者”创造的另一个铁证,那就是仁慈的“造物者”或“神”送给人类在死亡之前的最后一个“礼物”,那就是在人类死亡之前可以获得环顾所有这一生记忆的那一种体验,也就是说在你快要彻底死亡的时候,你的脑海中会浮现出小时候以及过往的记忆,让你在死亡之前能够彻底的环顾这一生,这种现象,在科学界会称呼为“濒死体验”,只有在你快要死亡的时候才能体验到,甚至到最后你的眼前会有“白光”出现,你甚至以为你要进入到了“天堂”,然而这一切都是在你大脑死亡之前给你预设好的来自“神”赐予人类最后的礼物。精简一点说法,就是你的死亡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你死亡之前让你拥有回顾一生的记忆,是“神”赐予你最后的告别。
试想一下,如果真的存在进化论或者演化论,那么死亡之前脑海中的画面,有必要“播放”吗?这种画面是进化出来的?还是专门演化出来的?你会发现不论是进化还是演化,都是不可能通过这两种方式出现的,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所有的一切都被“神”给“安排”好了。也许我的出现,是给人类上最后一课,也说不定哟?哈哈哈哈哈哈哈。
至于平行宇宙,纯属放屁,我都懒得解释,哈哈哈哈哈哈哈。
只要伊朗不向我发送邮件,我就不去伊朗,因为不发送邮件,就说明还像阿联酋迪拜一样,让我以一个无国籍的身份或者让我以一个中国籍的身份,参与某种“秀”这种傻逼节目,这在我看来就是想要参与这种“侮辱”我的行为。
这里面有“犹太资本”在进行操纵,这种“秀”最终的结局,一定是我找到某个代理人的方式进行“起诉”来获得资金,而不是满足这场“秀”所给的既定获奖途径。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人敢跟这些犹太人控制的“秀”进行叫板吗?一旦当我自己离开中国,那么一同起诉这起“秀”就算结束了,看样子最终还是依靠自己来完成。
我再说一次,任何想要参与到这场“秀”的人,或者配合表演这场“秀”的人,都是我的敌人,如果起诉的时候,牵连到你,别怪我没有提醒。
这场风波唯一停止的方式就是杀死我,域名这种事情就不要想了,想办法重新弄个互联网吧,别想着利用我来做帮忙的事情,我的心和我的意志一样,信仰“神”绝不动摇,如果你想从我的身体上做一些长生不老的研究,那你们这些蠢货也太小看“神”了,我没有任何研究价值,我只是在阿联酋迪拜就已经预见了结果,死亡是我唯一最好的结果。
我对人类非常失望,已经提不起任何兴趣,不如减少一些痛苦,也许我在天上可以做一些小小的“赦免”,人类世界多待一天都觉得恶心。
你们这些傻逼共产党,难道你们看不出来美国在利用我打压你们吗?尤其是利用这个“个人秀”,你们这些蠢货确实该死,但是考虑到一些中国国家的利益,我来告诉你们唯一的出路。
不要幻想长生不老,也不要对我抱有任何幻想,你们唯一最正确的路,就是马上杀死我,并且将我的尸体火化并撒向大海,因为只要想研究我,美国一定出面阻止,而杀死我并将我的尸体火化并撒向大海,是你们唯一得出路,只有我死了才能彻底平息这场风波,不要幻想任何人对你们提供帮助,这是你们共产党的最优解决方式,趁着案子处在搁置的阶段,这是你们唯一的机会。
到底是哪家傻逼影视公司在直播我?我迟早有一天会起诉你,你这傻逼影视公司估计安排一个剧本,只要我结婚就拿到奖品吧?不得不说你这傻逼公司确实很“鸡贼”,因为我他妈是绝对不可能以一个中国人的身份结婚的,就目前情况下,是不会以任何一个身份结婚的。还想着继续把我打造“楚门”吗?哈哈哈哈哈哈哈。你们这些傻逼,地球这个游戏我不想玩下去的话,我会直接让别人杀死我。整个人类就是一群小丑一样的存在,怎么?想把我骗出去出口气吗?哈哈哈哈哈哈哈。Fuck You!
晚上用电磁波设备弄的我睡不着觉,白天悄悄命令我父母叫我白天不要睡觉,坚持坚持,晚上就能睡着了,然而事实上晚上这些共产党就用电磁波设备弄的我睡不着,然后我白天想补觉结果我父母就说晚上睡,白天阻止我补觉,操他妈的,这群狗屎一样的群体,连我的家人都利用。不过在我眼里,任何和共产党站在一起的都属于“共犯”,等同于和共产党一样犯罪。
我之前说过好几次,我可以以一个美国人的身份去伊朗进行谈判,但绝不会以一个中国人的身份去伊朗进行谈判,我虽然不是和特朗普一个阵营的,但去伊朗参与谈判进程这件事,美国官方是允许的,我有意解决伊朗和美国之间的问题,但是如果你们连发个邮件的勇气都没有,那我实在是仁至义尽了。
从哈梅内伊被斩首之前我就已经说过了,如果你们要看着中国的脸色,而不敢向我发送邮件,那在未来,美军同样的打击行为还会继续上演,美国不是不同意伊朗和中国有一些合作,而是没有办法避免伊朗和中国之间的合作会不会给美国带来威胁,而我自己非常清楚哪些合作可以避免威胁,哪一些合作是符合多国利益的。
我甚至可以接受以一个伊朗人的身份入境伊朗,如果有必要的情况下以一个美国人的身份入境伊朗,但我绝不可能以一个中国人的身份入境伊朗。这在我之前的日志中强调了无数遍,中国籍就是我的枷锁,如果伊朗只是考虑伊朗和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方面的利益,那我非常乐意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看看事态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
我再重复一遍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 或 [email protected]
未经过我本人同意,伪造我的个人签名,非法将我参与了某档电视节目,并且还以直播的形式,同时参与的人还存在对我侮辱的行为,以及使用相关次声波、电磁波等定向能武器对我本人进行折磨,罗列一下丁薛祥触犯了哪些罪。
中国国内:
1,肖像权。《民法典》第1018、1019。
2,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1033。
3,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5,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6,诽谤罪。《刑法》第253条。
7,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
8,诈骗罪(伪造签名)。《刑法》第266条。
9,合同诈骗罪(伪造合同)。《刑法》第224条。
10,贷款诈骗罪(涉及金融)。《刑法》第193条。
11,票据诈骗罪(发票相关)。《刑法》第193条。
1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1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
14,虚假诉讼罪(伪造签名用于司法活动)。《刑法》第307条。
15,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
16,侵犯姓名权。《民法典》
17,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18,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19,涉嫌故意杀人。《刑法》第232条。
20,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
2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
22,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2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以上为临时罗列丁薛祥在国内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如果有任何人想要联系我,并且沟通与丁薛祥相关的问题,那么一律等同丁薛祥同伙对待,需要追加补充。
24,同伙按共同犯罪处理,罪名合主犯基本一样,只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刑法》234、293、238。
2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条。
同时,对我本人恶意栽赃陷害,同样触及了《刑法》,分别追加:
26,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27,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28,伪证罪。《刑法》第305条。
29,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
30,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美国国内:
因考虑到自身在中国,并不清楚在美国做了哪些事情,暂时待同事详细罗列后进行公示。
另外补充一下,我现在被这些间谍设备搞的又是一夜没睡。
没有经过我同意,就让我参与进了一个“秀”,这里面加入了“政治”的因素,这完全就是一种“侵害人权”的行为,所以我会准备发起一场起诉的活动,任何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可以在我诉讼后获得的奖金中分到钱,如果我离开中国后,发现有任何和丁薛祥相关的,以及任何与姓丁的人有关的,想找我“沟通”的,一律拒绝处理。这只姓丁的老狗和他的狗儿子做的这些屌事,别想在我找到任何协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