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不支付任何赔偿或战争损失费用。
针对这一条,我对伊朗给出的建议是,不要求美国进行赔偿,而是要求以“投资”代“赔偿”。也就是说伊朗不要再针对美国的军事行动提出赔偿条件,而是将赔偿的金额以“投资”的方式代替赔偿,可以通过“第三方”设立的相关企业机构,包含建筑、金融、商业等资质,这家第三方企业不涉及伊朗和美国的任何利益相关,保证投资运作的“公正性”,在不违反两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重建、商业的形式满足伊朗的建设需求,同时后续可以让双方的企业参与到一些商业上的合作。这个“第三方”的企业机构必须由伊朗指定,毕竟伊朗是被军事打击的一方。
2,伊朗将400公斤浓缩铀运出并移交给美国。
伊朗的浓缩铀属于伊朗所有人民,不做任何移交处理,但可以针对浓缩铀进行“冻结”并“监视”的流程。“冻结”的意思,就是伊朗承诺不在对浓缩铀进行处理,保持原样。而“监视”的意思,就是由伊朗和美国“共同”指定一家机构或某些组织,只行使其“监督”的职能,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同时选择“第三方”机构来“监督”,而这“第三方”机构与伊朗和美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同时也必须满足伊朗和美国的“共同”认可。或者还有一种选择,就是伊朗和美国“共同”来“设立”一家机构来进行监督,但考虑到美国持续的对伊朗进行军事打击,共同设立监督机构这件事,在当前的两国外交处境的情况下并不推荐。
3,仅允许伊朗保留一处核设施继续运转。
在这一点伊朗是可以选择接受,但是需要附加一项“供电”指标,因为核能设施如果包含供电的功能,那就必须要保证伊朗的电力供应完全符合民用的需求,保留一处核设施的条件必须要符合在满足全民供电需求的情况下才可以,如果供电不足,影响到了伊朗的民生和经济,那显然这种要求就是在打压伊朗的民生,明显不合适。所以保留一处核设施运转一定要是在保证伊朗民生的基础上才可以接受。
4,美国拒绝解冻伊朗被冻结的资产。
在这一点伊朗其实也是可以选择接受,但必须要给予伊朗被冻结资金的“利息”,冻结资金就意味着经济上存在损失,在没有充分且必要的条件上就要求冻结对方的资金,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掠夺”行为,并且美国对于伊朗的军事打击还存在诸多的争议,尤其是针对儿童的军事打击行为,事实上是没有充分的理由对伊朗的资金进行冻结处理。同时,美国也并没有提供伊朗的资金对于资助一些所谓的“恐怖组织”使用的相关证据来证明伊朗资金的非法来源,这样单方面不合理的要求,虽然伊朗可以选择被动接受,但美国需要承担损失,毕竟如果这些资金来源都属于合法且正常的资金,其冻结的理由站不住脚。这一笔利息的资金毕竟是美国出资,可以以“投资”的方式参考之前第一条给的建议,这笔资金由美国以“投资”的方式进入到伊朗的市场。
5,各战线停火须以展开谈判为前提。
不给出任何建议,因为考虑到军事行动的复杂性,以及两国的政客对于军事行动的政治方向,没有办法给出更适合的建议,双方对军事打击的看法目前无法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