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规则的有效性

人们在制定一套规则的时候,这套规则约束了所有人,并且人人都遵守,那么这个规则是具有“有效性”的,如果这个规则有某一个人活着某一群人不遵守,那么其他人在看到这个人没有遵守规则而获得了“不当”的好处,其他人会学着纷纷“效仿”,也学着不遵守规则,那么在这一刻,规则的有效性就没有了,也就是说规则也就失去了其“约束性”。

于是乎,人们为了让这套规则继续保持其“有效性”,成立了一个“执行机构”,只要有人不遵守这里面的规则,那就就以某种“强制措施”来进行约束,以“惩戒”为代价,强行的让那些不想遵守规则的人付出代价,让这套规则能够继续保持其“有效性”。

以上,是法律最初的雏形,是在一定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延展,配合人们的权益、生活等等一系列的元素,直至发展成成套的具备立法、执法等机构的存在。

这里的法律,才能称之为法律,这里还有一种案例。

就是有“一小群人”,制定了一套“规则”,要求其余的人都必须要遵守,而这一小群人不受这套“规则”的约束,这套规则显然失去了其“公正性”,为了让保持这套规则能够继续沿用,同样也成立了“执行机构”,只要大多数人不遵守这里面的规则,也是以某种“强制措施”来进行约束,以“惩戒”为代价,强行的让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付出代价,这套规则以这样的方式也能保持其“有效性”,区别在于这套规则只约束大多数人,不约束制定规则的那“一小群人”。

于是乎,这一小群人以“法律”的名义,制定了一整套的规则“约束”着大多数人,而这种时候,这里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只能称之为“部分人群受约束的规则”。为了掩盖这件事,那么这一小群人便以“法律”的名义对外称呼,迷惑着所有人。

所以这里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某些程度上应该称呼为:“统治者”用来统治“被统治者”所使用的手段,这种手段的名称叫做“规则”,为了方便统治者的统治,对外称呼为“法律”。

以上两种都具备“有效性”,区别在于,“法律”的有效性是建立在约束所有人的基础上,而“伪法律”或“规则”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只约束部分人群的基础上,约束所有人和只约束部分人,这两者显然存在“公正性”缺失的问题,但同时都具备“有效性”,只是维持“有效性”所针对的特定人群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