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我需要帮助,一些网友拍一些我的视频放到互联网上,这种属于“自发行为”,这种事情因为人们是为了帮助我而做的一些善举,可如果要是把我的“肖像”用作了“商业行为”进行牟利,那这妥妥的就是“侵权”的行为了,因为这种事情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也并没有授权给任何人。
如果这个人拿着我的“签名”或者成立了某个“艺人公司”来通过我的肖像牟利,这不仅是侵权的行为,完全构成了犯罪,如果我被全世界抹黑成了“孬种”或者“胆小鬼”,那么这属于对我的名誉造成了伤害,不过有趣的是,恰好达成了这些狗东西们所想要的完全相反的结果,你以为这些狗东西们是真心救我?实际上是想害我,结果没想到的是我把整件事情完全给搞“反转”了,感谢“上帝”的眷顾,也感谢那些乐于助人的好人们。
这件事情远没有结束,因为现在个人的原因没有办法直接起诉,等我这最困难的阶段过去的时候,好好把这一笔账“算一算”,丁薛祥这个狗东西把我靠我自己出卖这张老脸挣来的钱,当成一种“人情”来送给我,你这个狗东西的算盘打的可响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