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7符合多方利益的处理建议

依据《信息公开[2020]592号》文件内容,省内新建加油站需经由各省级发改委进行批复,而依据《苏发改依复(2020)第0175号》文件内容,连云港市苍梧路加油站并没有江苏省发改委的批复文件,明显为“违章建筑”,理应强行拆除,但又因牵扯到“违法强拆”案,所以针对苍梧路加油站的处理方式,我给出我的处理建议:

1,行为的定义。

加油站从强拆、新建全部违法,且并未获得任何的成品油零售许可,充分说明这座加油站所有的获利,理论上讲并不属于违法所得,而是一种“掠夺”,既没有拆迁的资格、也没有盖加油站的资格、更没有卖油的资格,而且还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所以这根本算不上违法所得,而是一种非法“掠夺”。

2,资金的定义。

这样的“掠夺”行为,其主体并不是国家,这些资金的获得方式并不是从国家层面,而是人民的层面上,也就是说利用了30户被拆迁居民的土地进行了掠夺,掠夺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国家”,这些钱是“人民”的钱,而不是“国家”的钱,所以这些“掠夺”的资金最终返还方式,是以被强拆居民为返还主体,而不是国家,这些资金也是以“返还”的形式回到被赔偿的主体。

3,被赔偿主体的定义。

苍梧路加油站,涉及到强拆30户居民,其中29户居民目前并未主动进行申诉,剩余1户不仅主动进行申诉,还将所有的资料、过程、违法行为一一进行了梳理和整理,且在有效期内发起过诉讼,所以赔偿的主体,原来由30户居民,最终汇聚到唯一的1户身上,这1户,为被赔偿的主体。

4,赔偿资金种类的定义。

苍梧路加油站的赔偿种类分几种:1,加油站通过卖油获得的掠夺资金。2,强拆30户房屋的房屋价值资金。3,使用30户居民土地20年的租金。4,30户居民的安置资金。5,针对强拆30户居民的国家赔偿资金。6,王爱京诉讼过程中遭受不公待遇的赔偿资金。

5,加油站所有权的定义。

苍梧路加油站并不是正规加油站,中石化并没有加油站的建设资格,实际上中石化并没有苍梧路加油站的所有权,因为只有在苍梧路加油站是“合法”且“合规”的情况下新建,并且这片土地出让给中石化的情况下,中石化才能将所有权固定下来,更何况即没有建设加油站的资格,也没有使用土地的资格,所以苍梧路加油站的所有权人为当地30户居民最终汇聚到1户的人身上,只有汇聚的1户之人具有对加油站进行处置的权力,且这1户为加油站的所有权人。

6,拆迁协议的定义。

我父亲与中石化的拆迁协议,涉及到“伪造签名”,且真正签名的时间,不在拆迁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份我父亲与中石化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是“不存在”的。

综上列举的6条定义,针对苍梧路加油站的强拆行为、资金、赔偿主体、资金种类、加油站所有权以及拆迁协议的定义进行了列举,考虑到苍梧路加油站涉及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这份敏感性文件,涉及到一些敏感的人。所以我给出的建议是,只按照国家发改委与江苏省发改委的文件内容对苍梧路加油站进行处理,又因为中石化与我父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不存在的,所以所有的赔偿都应以我家为被赔偿人。而这份中央与国务院的文件,考虑到涉及到一些“敏感”人物,但这份文件应当在“法定公开”的范围之内,理应公开,可以考虑“延时”进行公开,例如设定5-10年的期限,这样子既可以在公众关注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公开,又能避开一些敏感时间段人们对事件的过激反应而被一些不怀好意的国家利用。